對我國律師調解制度的思考 摘要當前,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,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,糾紛數量不斷攀升,法院訴訟壓力日漸加重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,以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為特征,依法、科學、有。
摘要當前,我國正處在社會轉型期,各種社會矛盾錯綜復雜,糾紛數量不斷攀升,法院訴訟壓力日漸加重。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,以多元化解矛盾糾紛為特征,依法、科學、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,是擺在當前各級黨委政府服務民生改善、維護社會穩(wěn)定發(fā)展的重要課題。律師調解是調解制度時代創(chuàng)新的表征,也是傳統(tǒng)調解向現代調解轉型的標志性成果,其為形成中國特色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無疑有著巨大的推動作用。本文在當前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,結合四川省司法實踐,通過淺析律師調解意義、試點情況,嘗試找準我省乃至全國律師調解工作的精準定位和發(fā)展方向。
關鍵詞司法體制改革多元糾紛解決機制律師調解
中圖分類號:D926.5文獻標識碼:ADOI:10.19387/j.cnki.1009-0592.2020.01.251
一、律師調解制度的背景
堅持和發(fā)展調解制度是我國長期司法實踐的一條基本經驗,是同改革開放不斷深化相適應的重要舉措。律師調解制度的產生是律師制度改革的發(fā)展方向,是多元化解糾紛機制的必然要求,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應有之意。
在中華傳統(tǒng)文化與我黨執(zhí)政制度體制的融合下,調解這種通過第三方參與、說服、疏導進而促使雙方當事人在自愿的情況下達成一致意見,解決糾紛的活動,在維護社會秩序穩(wěn)定和公平正義方面發(fā)揮著重要作用。我國的調解制度是既符合社會發(fā)展規(guī)律,又體現國情、社情、民情,植根于中國傳統(tǒng)法律文化的“東方經驗”。但隨著社會的逐漸發(fā)展和人民群眾法治意識的增強,簡單傳統(tǒng)的調解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社會系列紛繁復雜矛盾糾紛的化解。調解制度的創(chuàng)新與轉型是回應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需求,實現制度煥新重生的根本保證。引入律師調解,參與化解矛盾糾紛,是對過去調解制度的補充和完善,標志著法治思維的務實化和成熟化,將有力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,成為從傳統(tǒng)調解制度向現代調解制度創(chuàng)新與轉型的時代性成果。
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,要維護社會公平正義,營造社會法治良序。推進法治社會建設,不僅需要律師盡到其辯護及代理的職責,在協助辦理司法案件的同時準確的運用法律,而且需要更多律師參與矛盾糾紛化解,當好“普法員”,寓普法于化解矛盾糾紛的過程之中,推動社會對于厲行法治的重視與自覺。同時,站在依法治國的角度,律師參與調解對于法律服務隊伍的壯大、提升律師行業(yè)整體能力水平、擴展對外服務領域等都有著至關重要的作用。
律師隊伍是我國社會主義法治隊伍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,其在國家司法體系建設中發(fā)揮作用的程度是衡量一國法治水平的標尺。讓律師隊伍發(fā)揮相對客觀中立的工作優(yōu)勢和專業(yè)知識技能,積極參與調解活動,在提供訴訟或非訴法律服務的同時,以中立的第三方身份參與調解雙方當事人矛盾糾紛,對于預防化解矛盾糾紛、定紛止爭,保障公民合法權益,維護社會穩(wěn)定有著積極作用。但與之同時,我們要認識到,我國的律師調解因為是受邀參與性質,所以其在廣度與深度、自主性與積極性等方面有著明顯的不足,預防和化解糾紛的獨特優(yōu)勢沒有得到充分體現。
全力推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,為完善和發(fā)揮律師調解制度,著力形成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提供了嘗試機會和起著試驗田的作用。
二、律師參與調解的意義
2017年9月30日,司法部、最高院聯合出臺《關于開展律師調解試點工作的意見》,律師調解制度的出臺是貫徹落實《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》以及中共中央辦公廳、國務院辦公廳《關于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意見》《關于深化律師制度改革的意見》和最高人民法院《關于人民法院進一步深化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的意見》的重要舉措,標志著在全面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背景下,我國多元化解矛盾糾紛機制的創(chuàng)新與律師制度改革的融合,將兩者結合會產生系列深遠的影響。
(一)有利于及時化解矛盾糾紛
據糾紛找律師,通常發(fā)生在糾紛達到不可調和的程度,當事人向法院起訴的前一步驟,因此屬于介入糾紛時間較早。律師的專業(yè)性使其更加具有中立性,會讓當事人產生信任感,并且往往能從訴前到訴中至訴終各階段跟進,了解案情,可以據此作出符合糾紛案件實際情況的調解方案,緩和雙方矛盾,縮短調解周期,達到最高效率。另外,經調解達成的協議具有民事合同性質,當事人可以向法院請求確認其效力,為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提供了制度保障,同時也消除了當事人選擇律師調解的后顧之憂。
(二)有助于拓展律師職業(yè)功能